陕建发〔2016〕2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0号)要求,为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不打折扣地认真完成各阶段清理返还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部门决定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区、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
省上成立联合督查组,按关中、陕南、陕北片区对各市、县、区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省发改委、国资委、交通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安监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行业、所监管企业和项目,采取自查方式,于2016年10月10日12时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相关厅(局)、各直属机构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方的,要对所属项目收取保证金情况进行排查,并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清查报告。
二、督导检查内容
(一)按照陕政办发〔2016〕80号文件要求,各地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漏”要求,实现清查工作全覆盖,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取消保证金的种类和保留保证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所涉及的项目、企业、收取单位、收取金额,及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或部门规章制度。
(三)落实保留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制度,禁止收取法定四类保留保证金之外的其他取消的保证金,并按照规定时限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差异化缴存的政策要求。
(四)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对取消保证金和保留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到部分的返还工作进展情况。
(五)修订或废止涉及取消保证金的相关制度,制定完善规范保留保证金的管理制度,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监督约束新机制。
三、督导检查方式
(一)听取各市(区)贯彻落实清查工作的汇报。
(二)查看贯彻落实清查工作的旁证材料。
(三)召开企业座谈会,了解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四、督导检查时间
省督导组拟于10月初展开检查督导,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其他工作要求
1.由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涉及的部门多,请各市、县、区政府加强统筹协调,指定具体联络人和信息报送负责人,于2016年9月30日12时前分别报送省住建厅、财政厅和人社厅。
2.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神木县、府谷县政府要按照陕政办〔2016〕80号文件中的附件1要求,于每月5日前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住建厅将定期汇总通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杨鸽妮
电 话:63915835、63915833(传真)
省财政厅联系人:梁燕
电 话:8762335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赵程昱
电 话:87453876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6日